根据《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地质灾害防治高标准“十有县”建设工作的通知》(国土资厅发〔2013〕43号),各省(区、市)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2016年建成并通过验收的地质灾害防治高标准“十有县”上报国土资源部,我部现对各省(区、市)上报的高标准“十有县”进行公示,公示期自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。
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,请在公示期内与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联系。